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市中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2)辽0291行初78号
原告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政街331-5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童,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金有,辽宁莲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中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65号。
负责人***,系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中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确认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情形,本院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郑 捷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