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2民初617号
原告:***。
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XX座XX座X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伟,陕西世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26元,减半收取为26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王光祖
二O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