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9856号
原告:成都矢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飞鹏,四川迪扬(双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雄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蕾,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矢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雄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矢量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匡婷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胡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