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矢量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矢量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科蓝普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7692号

原告:成都矢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9号1幢11楼13号。

法定代表人:杨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清慧,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新大道创业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罗虹宇,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矢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现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成都矢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矢量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矢量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计4750元,由原告成都矢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