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矢量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矢量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156号
原告:成都矢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9号1幢11楼13号。
法定代表人:杨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飞鹏,四川迪扬(双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2号楼11层、12层。
法定代表人:樊进超,董事长。
原告成都矢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成都矢量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矢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舒 翔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宋如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