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永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永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03执19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永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8号A座18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富源一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永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5691号民事判决书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终5361号民事判决书。上述执行依据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7200元,其中缴纳执行费1632元,剩余115568元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5691号民事判决书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终53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