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13027号
原告:青岛永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69号中创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宋永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职务,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滨,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越,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澳门路438号14号楼1单元202户。
被告:李海云,女,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澳门路388号26号楼1单元401户。
原告青岛永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写明终结诉讼的事实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终结诉讼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青岛永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元,不予退还。
审 判 长 周 妍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路崇艺
书 记 员 王兆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