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昌鑫远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昌鑫远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利丰物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7民初10163号
原告:四川昌鑫远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忠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浩。
被告:成都利丰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显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军。
原告四川昌鑫远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鑫远中公司)与被告成都利丰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丰物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昌鑫远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浩、被告利丰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昌鑫远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利丰物业公司向昌鑫远中公司支付电梯保养费75149.3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5149.31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利丰物业公司向昌鑫远中公司支付电梯维修费1479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479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利丰物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29日,昌鑫远中公司与利丰物业公司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昌鑫远中公司为利丰物业公司维护保养商会大厦、西三环二期项目电梯共35台,合同期限自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维护保养费用共计119000元,利丰物业公司在每个季度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上一个季度的维护保养费。2018年2月1日,昌鑫远中公司开始按约进行案涉电梯的维护保养,2018年9月17日,双方确认《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解除,同日进行了电梯相关移交工作。利丰物业公司尚欠昌鑫远中公司维护保养费75149.31元,5号电梯维修费用14790元。
利丰物业公司辩称,1.昌鑫远中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进行电梯保养服务,导致利丰物业公司被处罚,应减少支付保养费;2.双方未约定电梯维修费的支付时间,故不应承担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29日,昌鑫远中公司与利丰物业公司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昌鑫远中公司为利丰物业公司委托管理的35台电梯设备提供日常维护、保养和急修服务;合同期限自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维护保养费合计119000元,按季度支付,即在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每个季度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的维护保养费转入昌鑫远中公司账户;在支付维护保养费时,利丰物业公司根据附表《电梯维护保养工作质量考核表》、《维护保养状况评估表》对昌鑫远中公司维护保养工作进行考核;昌鑫远中公司在保养期内提供免费零配件,超出免费清单外或单件价格高于300元的零配件费用由利丰物业公司承担,在保证安全使用前提下,经利丰物业公司认可昌鑫远中公司提供零配件修缮和修理类有偿服务;本合同范围电梯的年检工作,由昌鑫远中公司负责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完成年检前后的整改工作,并达到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各项标准,如因昌鑫远中公司的原因延误年检或受到政府主管部门处罚,昌鑫远中公司承担责任及损失;昌鑫远中公司现场作业人员不少于两人,均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严格遵守利丰物业公司有关电梯及设施设备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昌鑫远中公司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有效服务期内的电梯设备实施年检,对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涉及昌鑫远中公司保养环节、部位的整改内容、项目及时提供免费整改。
上述合同签订后,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9月17日,昌鑫远中公司提供了对案涉电梯的维护保养义务。《半月维护保养记录》显示,2018年6月29日、2018年7月13日,昌鑫远中公司维护保养人员只有一人,机房卫生差。
2018年6月14日,成都市锦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向利丰物业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利丰物业公司提供的其在用的六台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注明,下次检验日期为2018年3月19日,利丰物业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责令停止使用逾期未经定期检验的六台电梯并罚款90000元。后,利丰物业公司缴纳了上述罚款,并通过了上述六台电梯的定期检验。
2018年9月17日,利丰物业公司向昌鑫远中公司出具《合同解除通知函》,载明,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昌鑫远中公司出现多次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形,根据《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正式函告昌鑫远中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终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同日,昌鑫远中公司停止履行案涉电梯维护保养,并移交案外人。
另查明,1.2018年2月2日至2月5日,案涉电梯产生故障,昌鑫远中公司予以维修并更换部件,产生费用14790元;2.利丰物业公司尚未支付昌鑫远中公司电梯维护保养费用。
以上事实有,《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半月维护保养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同解除通知函》、电梯移交单、发票、故障修理记录单、《商会大厦电梯维修报价事宜》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利丰物业公司、昌鑫远中公司签订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昌鑫远中公司履行了电梯维护保养义务,利丰物业公司应支付相应价款。
关于维护保养费用。案涉合同约定,一年维护保养费为119000元,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为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9月17日,共计228天,故该时间段产生维护保养费用共计74334元(119000÷365×228)。利丰物业公司辩称,因昌鑫远中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及时向利丰物业公司提交日检报告等相关资料,导致案涉六部电梯未按时年检,利丰物业公司被处罚90000元,应减少支付维护保养费用,对此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约定昌鑫远中公司负责年检前后的整改工作,由于昌鑫远中公司的原因导致延误年检或受到处罚,昌鑫远中公司应承担责任,但利丰物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六部电梯延误年检系昌鑫远中公司的违约行为所致,故对于利丰物业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但根据双方提交的《半月维护保养记录》,昌鑫远中公司在履行维护保养义务过程中,存在维护保养人员只有一人的违约行为,本院酌情扣减维护保养费用4334元,综上,利丰物业公司应向昌鑫远中公司支付维护保养费用70000元,对昌鑫远中公司要求支付维护保养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
关于维修费用。双方一致确认,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维修费14790元,按照案涉合同约定,该费用应由利丰物业公司承担,故对于昌鑫远中公司要求利丰物业公司支付维修费1479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案涉合同约定,每季度满后的15个工作日支付上季度维护保养费,利丰物业公司逾期支付维护保养费,应向昌鑫远中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昌鑫远中公司主张违约金自案涉合同终止之日,即2018年9月17日起算,本院予以支持,故利丰物业公司应以维护保养费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涉合同未约定维修费支付期限,本院酌情确定自本案起诉之日,即2019年9月3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故对于昌鑫远中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利丰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昌鑫远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梯维护保养费7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成都利丰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昌鑫远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梯维修费1479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479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四川昌鑫远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8元,减半收取1079元,保全费963元,共计2042元,由原告四川昌鑫远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2元,被告成都利丰物业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匡婷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高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