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203执保4号
申请保全人:**强,男,1995年3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贵阳市云岩区金鸭办事处金鸭居委会金鸭居民点,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21199503243814。
申请保全人:***,男,1956年11月8日生,汉族,贵州银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四川省合江县望龙镇清源寺村二社4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5611081777。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辉,男,1960年12月5日生,汉族,贵州银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贵阳市云岩区三明巷27号3单元6楼1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02196012152413。
被保全人:贵州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世纪城X组团1-5栋商业写字楼和1-5栋商业第1、2、3、4、5栋4单元10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MA6DMME33X。
法定代表人:罗钦,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男,1974年10月3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建兴巷3号107室,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1197410030132。
被保全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94956935P。
法定代表人:钟兴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侠,河北正大祥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1198810448315。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本好,男,1966年6月10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育才路27号四处家属区9号楼1单元203室,公民身份证号码132404196606100037。
申请保全人**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203民初2430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于2019年1月13日立案保全,保全内容为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国**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六枝特区交通运输局的工程款22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国**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六枝特区交通运输局的工程款22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泓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