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民终35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正明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石潭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圣玉岭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横林镇顺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幸,江苏瑞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正明车辆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圣玉岭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492民初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江苏正明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一份,明确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正明车辆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正明车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65元,减半收取1133元,由江苏正明车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佳
审判员张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