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1民初5887号
原告:江阴市宝睿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23544520L,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赵宕村163号。
法定代表人:李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正明车辆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7258518X6,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石潭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宝睿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正明车辆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宝睿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苏正明车辆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宝睿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正明车辆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