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终 结 通 知 书
(2020)苏1181执350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正明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青杉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苏1181民初69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给付申请执行人价款251213.6,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给付,申请执行人可按原标的申请恢复强制执行,鉴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本案应以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时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就未偿还的金额一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