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28民初1679号
原告:夏县众达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瑶峰镇井曹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猛虎(******),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夏县瑶峰镇*家后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禹都律师师事务律师。
原告夏县众达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猛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夏县众达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诉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县众达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夏县众达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解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