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晋0828民初109号
原告:*猛虎,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夏县人,住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县众达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众达合作社),住所地运城市夏县瑶峰镇井曹村。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远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猛虎与被告夏县众达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猛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夏县众达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猛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红色(牛龄8岁、母)和黄色(牛龄1岁半)牛各一头;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家自有耕牛若干,2019年11月4日被告以原告耕牛进入其承包村地为由,强行将原告的上述两头牛扣留。后原告向被告请求返还两头耕牛,被告以原告牛损坏其树坑、树苗为由拒不归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合法财产权益,为此,故依据《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列前请求,望依法判处。
被告众达合作社辩称,1、原告所述不属实,我方是合法留置,目的是为了保存证据及督促原告解决问题;2、被告多次提出返还牛,但原告提出拒不赔偿,置之不理,并以冬天反正不能放牧为由,任由两头牛留置至今;3、被告同意返还原告牛,但原告必须赔偿被告损失并承担从2019年11月4日至拉走之日的饲养费,被告已就损失另行提起诉讼。
根据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4日,夏县国有林场在对被告众达合作社中标的荒山造林项目进行验收时,发现原告*猛虎的两头牛在林地内,林地遭到破坏。被告众达合作社寄养原告*猛虎的两头牛至今。另,被告众达合作社已就原告*猛虎的放牧行为造成的损失及寄养牛的损失另案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众达合作社已就原告*猛虎的放牧行为造成的损失及寄养牛的损失另案提起诉讼,且其在庭审中也表示同意返还原告*猛虎牛,其应返还原告*猛虎两头牛。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夏县众达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猛虎两头牛(一头红色母牛、一头黄色牛犊)。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夏县众达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杜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