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828执1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夏县众达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夏县瑶峰镇井曹村。
法定代表人:刘兴元,该合作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夏县瑶峰镇韩家后村第四组27号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夏县众达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8民终2391号民事判决书、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20)晋0828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夏县众达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夏县众达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案款441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6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通过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1年2月2日起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房产、工商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8民终2391号民事判决书、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20)晋0828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刘永杰
审判员 李 晓
审判员 程 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