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多能多科技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多能多科技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黔西南州精神病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民辖151号
原告贵州多能多科技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大唐东原财富广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黔西南州精神病医院,住所地兴义市坪东街道办事处坝美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多能多科技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黔西南州精神病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贵州多能多科技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黔西南州精神病医院拖欠其货款,拒不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6312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合同总金额578900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三每日计算,自2019年11月6日起支付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暂算至2020年1月10日为11288.55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22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为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审判质量,我院同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石勇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