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润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包头市润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中煤艾尔竞矿业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627民初686号
原告包头市润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302477-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钢铁大街5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鹿城联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艾尔竞矿业装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259863-8,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现代装备制造基地。
法定代表人ManuelCarmineMenendez,公司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头市润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艾尔竞矿业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头市润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市润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头市润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4元,减半收取为997元,由原告包头市润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慧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梦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