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海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腾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云梦县财政局、云梦县人民政府再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鄂行申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汉腾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兴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梦县财政局。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曲阳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梦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曲阳路**。
法定代表人***,该县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建周,该县司法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县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湖北海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天仙北路**。
法定代表人唐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湖北海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长征路**
法定代表人郑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湖北玖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长征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武汉腾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诉云梦县财政局、云梦县人民政府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9行终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完毕。
武汉腾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程序违法。原审能直接证明第三人串标行为的证据既未做司法鉴定也未采信客观证据的证明效力。二、原审法院主要事实认定错误,云梦县财政局并未尽到调查、处理、回复的职能和法定职责;云梦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根据武汉腾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请求,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云梦县财政局作出的云财采投[2017]2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该决定源于武汉腾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7年5月19日向云梦县财政局提起的投诉,该投诉的被投诉人即本案三个第三人,投诉的内容为三个被投诉人是关联公司涉嫌恶意串通投标,投诉请求为依法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重新确定投诉人为中标供应商。云梦县财政局收到投诉后,将投诉书副本送达三个被投诉人,并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情况说明。之后,对三个被投诉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同时,云梦县财政局经查阅相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认为三个被投诉人的法人、出资人、高级管理人员中无舒克。在此基础之上认定三个被投诉人的股东之间虽有一定的关联,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云梦县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的云财采投[2017]2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申请人认为云梦县财政局并未尽到调查、处理等职责与事实不符。云梦县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武汉腾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汉腾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