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402民初11114号
原告(反诉被告):青海路翔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五四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38429Y。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培仁(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74年6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
被告:商丘市智能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市交通综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674120594E。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大(商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路翔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智能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已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号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