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通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通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81执4741号
申请人浙江通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浙江通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长仲裁字第407号裁决书,已于2019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783327.4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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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