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通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通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执220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通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白云中大道**中央商务广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荷花,住所地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西环村长浏路**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通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长仲裁字第407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浙江通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浏阳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2019)长仲裁字第407号裁决即申请执行人浙江通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浏阳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戴晖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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