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通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8民终51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中路**(星座国际商务中心)**-1301。
法定代表人:杨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利刚,浙江天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红,女,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鹏程,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牛山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朱何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中伟,浙江无剑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雯,浙江无剑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浙江通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白云中大道**中央商务广场****iv>
法定代表人:徐伟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俏梁,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红及一审被告浙江通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路港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802民初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由上诉人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祝志昌
审判员  程顺增
审判员  郑慧芳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姚瑶
书记员王慧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