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24民终21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龙井市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燃气管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龙井市龙盛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省龙井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耀天燃气集团公司)、***天燃气管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耀天管道安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龙井市人民法院(2022)吉2405民初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耀天燃气集团公司、耀天管道安装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理,特别时效优先于普通时效适用,一审法院适用普通时效的法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特别法,其所规定的60日申请仲裁期限是特别时效。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应当依法优先适用特别法和特别时效,一审法院无视国家法律规定,适用普通时效审理,属程序违法。2.**、**于2021年12月31日前已均不是耀天管道安装公司员工,二人合谋擅自使用公司公章,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加盖了公章。**、**以欺诈行为骗取的证明材料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3.耀天燃气集团公司、耀天管道安装公司对公章本身的真伪没有异议。对使用公章的过程及民事法律行为有异议,一审法院避重就轻,实属不公。4.一审认定耀天燃气集团公司是实际控制人,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提供证据,法院也没有经过举证、质证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没有就仲裁时效的问题进行审理,**也没有向一审法院提供有关法定事由或者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据。
**辩称,1.一审时我方提供的证据四可以确认债权形成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请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2.因耀天管道安装公司经营原因,公司没有给**办理医疗保险,为了办理医疗保险,**迫于无奈与公司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手续,但是**在此期间,一直在耀天管道安装公司工作,这一事实在一审时已经查明。一审时我方提供的证据中,确认欠付**工资中***天燃气集团公司公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应当视为债务加入,耀天燃气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并且耀天燃气集团公司对耀天管道安装公司进行实质管控。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耀天燃气集团公司、耀天管道安装公司支付工资61,273.57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耀天燃气集团公司、耀天管道安装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提交证据4.《安装公司员工欠发工资、欠缴社保情况》表复印件,证明截止2020年12月31日,耀天管道安装公司欠**61273.57元。同时耀天燃气集团公司对上述债务加入也应当承担给付义务。耀天管道安装公司对该证据有异议,称制表人**于2020年4月份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也没有耀天燃气集团公司授权,其加盖公章行为无效,因耀天燃气集团公司不知道**的离职行为,在此情况下加盖了公章,不是耀天燃气集团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这份证据不能作为**起诉的依据,也不能作为耀天燃气集团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在此情况下公司无法确认欠付**工资金额。法院认为,该证据中分别加盖了耀天管道安装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和耀天燃气集团公司的公章,且公司未对公章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故法院对**提交的证据4予以采信。耀天燃气集团公司是耀天管道安装公司的控股股东。**、**、**、**、**、**分别另案***管道安装公司、耀天燃气集团公司主张劳动报酬。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受到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及耀天管道安装公司双方对于**为其提供劳动的事实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管道安装公司应向**支付的劳动报酬的金额、耀天燃气集团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及**的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关于应支付劳动报酬的金额,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提交了《安装公司员工欠发工资、欠缴社保情况》表证明截至2020年12月31日,欠发**工资总额61,273.57元。因耀天燃气集团公司、耀天管道安装公司未提交反驳证据且未提交对上述欠发工资已经支付的证据,法院对该证据中载明的欠发工资总额61,273.57元予以认定。关***燃气集团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耀天管道安装公司与耀天燃气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耀天燃气集团公司是耀天管道安装公司的控股股东。耀天管道安装公司实际经营中员工工资由耀天燃气集团公司进行审核,且经营利润***燃气集团公司上缴。综上,虽然耀天燃气集团公司、耀天管道安装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在组织上、经营上的控制和被控制关系,***在关联关系,故对**主***天燃气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予以支持。关***燃气集团公司、耀天管道安装公司提出**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因**提交欠发工资情况表制作时间距起诉尚不足三年,耀天燃气集团公司、耀天管道安装公司抗辩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天燃气管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发生效力后立即向原告**支付工资61,273.57元及利息(以61,273.57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日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天燃气管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为耀天管道安装公司员工。2020年12月31日,《安装公司员工欠发工资、欠缴社保情况》表中,明确记载拖欠**工资61273.57元,耀天管道安装公司在该表中加盖公章及财务章,耀天燃气集团公司在该表中加盖公章。**、**曾因办理医疗保险,曾办理过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但公司对此事并不知情,耀天管道安装公司与耀天燃气集团公司在庭审中均陈述**、**一直在耀天管道安装公司工作。耀天燃气集团公司是耀天管道安装公司的控股股东。耀天管道安装公司业务承揽、工作安排、人员管理、员工工资发放均由耀天燃气集团公司控制,而非自主经营。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以上查明事实由《安装公司员工欠发工资、欠缴社保情况》表及各方当事人在一、二审庭审中的***以证明。耀天管道安装公司及耀天燃气集团公司提供的**、**自行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关于整顿安装公司的决定,时间均为2022年7月12日,且耀天管道安装公司及耀天燃气集团公司均认可**、**自行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是因办理医疗保险,公司并不知情,且**、**一直在公司工作。故本院对二公司以此两份证据证明**、**与公司早已解除劳动关系、私自出具欠发工资情况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耀天管道安装公司及耀天燃气集团公司签字**的《安装公司员工欠发工资、欠缴社保情况》表的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本案中耀天管道安装公司及耀天燃气集团公司出具了欠发工资情况,**以该材料为证据提起的诉讼,应按照普通民事案件计算诉讼时效。**起诉时并未超过普通民事案件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故耀天管道安装公司、耀天燃气集团公司关于**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提供的《安装公司员工欠发工资、欠缴社保情况》表中加盖了耀天管道安装公司的公章及财务章,亦加盖了耀天燃气集团公司的公章,且二公司均认可**与**一直在耀天管道安装公司工作,故其仅以**、**因办理医疗保险而自行出具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材料为由,而否定二公司**认可的欠发工资情况,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该证据认定欠发**工资数额并无不当。从庭审陈述中可以看出,耀天管道安装公司业务承揽、工作安排、人员管理、员工工资发放均由耀天燃气集团公司控制,而非自主经营,且耀天燃气集团公司亦在《安装公司员工欠发工资、欠缴社保情况》表中加盖公章予以确认,故一审法院判决耀天燃气集团公司亦承担欠发工资的给付义务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天燃气管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天燃气管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元,***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 判 长 宋 丹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