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联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高联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纵横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1民初6455号
原告:南京高联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马鞍山市纵横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2年12月14日生,住马鞍山市花山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高联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纵横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高联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春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高联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南京高联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