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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5564号
原告:金华市三维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香山路1006号-2号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喻根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国军,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安徽省广德市。
原告金华市三维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金华市三维电梯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补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华市三维电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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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陈高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骆光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