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羽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爱家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羽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民辖终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爱家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257弄10号***滨江中心T1号29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羽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88弄22号2楼20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程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溪龙乡溪龙村凉亭岗1号2幢204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上海爱家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羽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羽果公司)、原审被告***程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程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22)浙0523民初50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爱家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具体到本案中,爱家公司的住所地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北路83弄1-42号28幢A区88室,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故对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羽果公司根据《****样板房项目室内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补充协议》、《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三方协议书》提起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管辖。其中,《原合同》在第17条争议解决中约定,“友好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三方协议书》第8条约定“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内容,两份合同中的甲方所在地均为旭程公司所在地。因上述约定均未违反对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约定,应属合法有效,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 综上,爱家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