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羽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羽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东鑫创科创智谷发展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890号 申请人:上海羽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88弄22号2楼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324544100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瀚天科技城B区配套区2号楼2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6557304T。 负责人:***。 被申请人:广东鑫创科创智谷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怡乐路130号2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2X51H7A。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羽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鑫创科创智谷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羽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鑫创科创智谷发展有限公司价值2316096.92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以不可撤销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鑫创科创智谷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16096.9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广东鑫创科创智谷发展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