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1民初306号
原告:***,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底学章,成都天府新区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羽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柳园路******。
被告:**财,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住上海市v>
原告***与被告上海羽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财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方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493元,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李 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蓝 林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