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幕之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动境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幕之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753号之二
原告:上海动境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滕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上海灏思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创,上海灏思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幕之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春宝。
原告上海动境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幕之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就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上海动境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支付款项义务为由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动境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670元,由原告上海动境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桂臣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郑 妮
书 记 员 郑 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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