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幕之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动境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幕之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753号
申请人:上海动境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滕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上海灏思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创,上海灏思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市幕之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原告上海动境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幕之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动境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幕之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以案外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幕之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2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上海动境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先行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桂臣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郑 妮
书 记 员 郑 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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