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幕之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动境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幕之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753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动境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滕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上海灏思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创,上海灏思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市幕之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春宝。
原告上海动境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幕之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告苏州市幕之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2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上海动境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以被申请人已履行支付款项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向法院申请撤诉,且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的理由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市幕之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20,00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桂臣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郑 妮
书 记 员 郑 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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