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沧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某某等非诉财产某某审查非诉某某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03财保78号
申请人: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3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5331654XN。
法定代表人:刘新兴。
被申请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青县乾宁街西侧联通大厦斜对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MA0CLE318X。
负责人:张生宇。
被申请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永济东路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95417407。
法定代表人:王连兴。
申请人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沧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100680.80元(开户行及账户详见清单)。冻结期间,不得挪用、支付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