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7民初723号
申请人:济南富兴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北城子坡社区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7MA3U72WC59。
法定代表人:马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3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5331654XN。
法定代表人:刘新兴,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鑫通达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科技园C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JY0256。
法定代表人:刘国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沧州汇同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清州镇康泰医院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320053750G。
法定代表人:王荣兴,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文安县中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大柳河镇常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6MA0EERKFX6。
法定代表人:王振威,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济南富兴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鑫通达五金建材有限公司、沧州汇同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文安县中万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济南富兴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50000元。申请人已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富兴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鑫通达五金建材有限公司、沧州汇同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文安县中万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总计1050000元,期限一年,自2022年7月19日至2023年7月19日。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南富兴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都 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燕
书 记 员 吕爱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