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1159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曹安公路4255号、4287号.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东路129号3幢903室。
负责人:李虎。
被告: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328号。
法定代表人:刘新兴。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任小霞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徐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