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111民初956号
申请人:江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昌昌东工业园内(科技楼)三层3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993A7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广东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144号9楼911房(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0651170668。
法定代表人:童芝峰。
被申请人: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营业场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赣江源大道15号赣州市旅游集散中心5号楼(2#酒店)311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8TKKN8W。
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4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米 杨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