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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鑫辰星商贸有限公司与宁夏万和利煤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6民初5837号
原告:银川鑫辰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银川鑫辰星商贸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宁夏万和利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银川鑫辰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万和利煤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银川鑫辰星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银川鑫辰星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元,由原告银川鑫辰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