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海辰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宁夏海辰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135号
原告:宁夏海辰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新胜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达玉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901号。
法定代表人:何文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欣儒,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宁夏海辰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
2022年1月17日,原告宁夏海辰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委托其诉讼代理人王玲出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的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无法做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意思表示,故其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庭审诉讼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基于以上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海辰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计241元,由原告宁夏海辰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陶然
书 记 员     王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