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晋法执字第60号
申请执行人晋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晋宁县昆阳大街北门。
法定代理人蒋某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普某某,系该局副局长,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开远市立中建筑安装经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远市南正街。
法定代表人何某,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晋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云南开远市立中建筑安装经贸有限公司安全事故行政处罚一案,晋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的(2013)晋行重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晋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晋)安监管罚【20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晋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缴纳罚款200000元,执行费2900元。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晋宁县人民法院(2014)晋法执字第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宋庭彬
审判员 杨建新
审判员 李 雪 飞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尹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