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开远市立中建筑安装经贸有限公司

云南开远市立中建筑安装经贸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云高行监字第150号
云南开远市立中建筑安装经贸有限公司:
你因诉晋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事故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昆行终字第60号行政判决及(2014)昆行监字第1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以再审申请人与邓玉昌之间并无委托代理关系。再审申请人并非行政处罚的适格对象,不应承担行政责任;再审申请人并非地磅房桩基基础工程承包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在签订职工宿舍楼合同时提供的,与《昆明市区域工程承包合同》无任何关联性;再审申请人未与事故受害人家属签订赔偿协议书,该赔偿协议书系邓玉昌私刻,且事后并未得到再审申请人的追认等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对该案进行复查后认为,云鼎鉴文字[2013]第1693号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意见书》的送检样本为开远市工商局制作印章申请上所盖印章,而[2011]司鉴字W-128号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的送检样本为2007年10月22日云南开远市立中建筑安装经贸有限公司《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综合统计表二》,二份鉴定结论的送检样本是不一致的,因而导致鉴定意见是不一致。而两份鉴定结论恰恰反映出你方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材料中使用了不同的印章。晋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事故发生后,进行了相应的调查了解,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再审请求应予驳回。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你息诉服判。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