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晋民初字第1390号
原告云南华厦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晋宁县工业园区晋城片区。
组织机构代码证:55270993-1。
委托代理人***、***,云南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开远市立中建筑安装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开远市南正街88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1792664-8。
委托代理人***,***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谌文秀,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华厦建材有限公司诉云南开远市立中建筑安装经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云南华厦建材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云南华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67元,减半收取11033.5元,由原告云南华厦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