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格尔***欣商贸有限公司、青海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1民初678号之一 申请人:格尔***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察尔汗南路建材巷**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MA752UTE6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苑路7号1号楼2**21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94LF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身份证号XXX。 申请人格尔***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作出(2023)青2801民初6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申请人青海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679942.1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格尔***欣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以与被申请人青海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格尔***欣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海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679942.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芦生民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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