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西矿杭萧钢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1民初2132号 原告:青海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苑路7号1号楼2**21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94LF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西矿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000MA7529456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身份证号XXX。 被告:青海西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661932796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身份证号不详。 原告青海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西矿杭萧钢构有限公司、青海西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青海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694.92元,减半收取计26,847.46元(原告青海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青海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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