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1民初2132号
原告:青海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苑路7号1号楼2**21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94LF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西矿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000MA7529456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身份证号XXX。
被告:青海西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661932796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身份证号不详。
原告青海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西矿杭萧钢构有限公司、青海西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青海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694.92元,减半收取计26,847.46元(原告青海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青海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