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1民初3262号之一
原告:格尔***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察尔汗南路建材巷**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MA752UTE6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苑路7号1号楼2**21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94LFO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格尔***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格尔***欣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青海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当庭支付原告格尔***欣商贸有限公司剩余货款、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等共计287749元,双方纠纷已解决,现原告格尔***欣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尔***欣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67.96元,减半收取计3683.98元,由被告青海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当庭支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