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海科窑炉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兴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宜兴市海科窑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302执保382号
申请人:淄博兴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山川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宜兴市海科窑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6105448L。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淄博兴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兴市海科窑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兴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海科窑炉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兴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宜兴市海科窑炉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5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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