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海科窑炉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兴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宜兴市海科窑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2民初1528号
原告:淄博兴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山川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宜兴市海科窑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兴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海科窑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兴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12元,减半收取2106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3876元,由原告淄博兴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