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海科窑炉工程有限公司

***与**、宜兴市海科窑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403民初2014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5月27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告:**,男,汉族,1988年6月26日出生,现住长治市。
被告:宜兴市海科窑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王婆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6105448L。
法定代表人:汤闻平,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宜兴市海科窑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宜兴市海科窑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双方以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晋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 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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