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81民初2547号
原告:福建永前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
法定代表人:董再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狮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石狮市银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永前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银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原告福建永前园林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永前园林有限公司以欲先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永前园林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