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581民初5079号
原告:福建山川田园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围里社******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2YANTC1R。
法定代表人:黄长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永前生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南洋路**会信用代码9135058175935076X8。
法定代表人:董再发,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金融,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福建山川田园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山川公司)与被告福建永前生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永前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长兴与永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金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永前公司向山川公司支付项目分成款52500元及利息7875元(利息以52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按月利率1.5%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支付至清偿日)。总计6.0375万元;二、永前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三、永前公司应于30日内协助山川公司向“洪窟村村民委员会”及“同安区汀溪镇人民政府”追讨设计款约4.3万元(加利息3.096万元)和5.48万元。若款项追讨不来,永前公司应赔偿山川公司项目款逾期支付的经济损失8万元;四、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函费等由永前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根据2019年11月11日永前公司发给山川公司的清算函,山川公司已回复《业务结算催办函》如下:
(1)2017年11月签订的“石狮市永宁镇新沙堤村概念性规划及美丽乡村设计工程”,规划费5万元业主方已全部打款到永前公司账户,按双方合同约定,永前公司扣除25%承包费、税费、业务费,剩余75%共计3.75万元请尽快打款给山川公司;
(2)2019年初鸿山沿海大通道景观绿化试验示范段工程,少竣工图费用4000元请永前公司尽快打款给山川公司;
(3)2018年5月签订的“永宁镇新沙堤村美丽乡村建设之景观提升设计工程”,总设计费3.35万元。该项目由山川公司安排设计师进行图纸绘制,后因修改太多稿设计师做不下去,便由永前公司安排改稿,设计师要求补助8000元制图费(山川公司可以放弃项目利润分成,但是请补助设计师费用,他们画图也很辛苦);
(4)2018年1月永前公司安排的畔山别墅庭院景观设计(本来是让设计师帮忙做的),现设计师要求补助3000元制图费(永前公司计较,设计师也就计较,不应该由山川公司承担费用);
(5)以上永前公司应支付山川公司总计费用:52500元;
(6)利息以52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按月利率1.5%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支付至清偿日。
2、2017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福建永前园林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承包合同书》。
(1)合同第一、1.2条约定:甲方(永前公司)应为乙方(山川公司)提供厦门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章、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国地税密码,及其它相关资质材料。合同第四、4.5条约定: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关经营业务所需的基本资料。山川公司多次向永前公司索要资料,永前公司不提供,提供资料是永前公司的义务。由于永前公司违约,厦门分公司一直无法正常经营,因此山川公司调整自身业务,于2018年5月份通过电话与永前公司沟通,停止对厦门分公司承包,永前公司也表示无条件同意。事实上双方根本不是分公司承包关系,而是保持着原来的业务合作关系,因此,2019年11月11日永前公司发给山川公司的清算函中“要求山川公司支付4万元承包费”,永前公司违约,还想收取承包费是不合理的行为。另外,根据合同第六.6.1条约定“任何一方中途退出,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对方同意后办理了相关交接手续方可解除合同”。合同第八、8.1条约定“若乙方不想继续承包,理清债务及责任,退还相关印章及资料,可解除合同”。双方债权债务清晰,山川公司并没有印章和资料需要退还永前公司,山川公司行使了提前告知的义务,并根据永前公司要求,于2018年9月17日将双方合作项目归档,打包发给永前公司(发至邮箱号×××@163.com),山川公司已根据永前公司要求实施了交接手续,至于永前公司还需要什么交接手续,永前公司没申明清楚山川公司就不好配合了。鉴于以上永前公司违约事实,应按合同第六、6.2条约定:违约方还应该赔偿守约方人民币10万元。
(2)2019年11月11日永前公司发给山川公司的清算函中“要求山川公司支付:2018年厦门分公司财务记账工资3万元;2018年厦门分公司社保缴纳2171.4元”,对于永前将母公司的员工相关费用结算到分公司的行为,山川公司事先毫不知情。根据合同第一、1.4条约定:乙方承包甲方厦门分公司的经营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承包期间厦门分公司产生的工资、每月财务记账费用、相关税费、员工社保等一切费用和经营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合同第四、4.6条约定: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经营所需的银行账户和相关财务支持和票据支持。合同约定很清楚,厦门分公司需要安排财务人员及缴纳社保,都是由永前公司自行决策的。永前公司母公司安排员工出差几次,就要把员工所有工资和社保费用计算到分公司名下是不合理的行为。
3、根据合同第六、6.2条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违约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友好协商或法律诉讼结果进行赔偿。合同第八、8.1条约定:与项目方签订的合同需继续履行至完成,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山川公司要求永前公司在30日内协助山川公司向“洪窟村村民委员会”追讨2016年3月《龙珠大道西北段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设计费4.3万元,该项目证据充足,业主方至今已拖欠设计费48个月之久(计息30960元),永前公司认为法律诉讼会影响企业在当地的形象,却要山川公司蒙受经济损失,山川公司已支付永前公司9%发票税费,项目资金追讨回来,被告还可扣16%费用,需要支付山川公司5.934万元(4.3X0.84%+3.096X0.75%)。及向“同安区汀溪镇人民政府”追讨《同安汀溪镇顶村村柠檬园景观设计工程》设计款约5.48万元,山川公司已支付永前公司9%发票税费,项目资金追讨回来,永前公司还可扣6%费用,需要支付山川公司5.1512万元(5.48万元X0.94%)。以上总计11.0852万元。永前公司追讨不回款项,逾期赔偿山川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不计利息计算)。
永前公司辩称:山川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合理,对于第一项诉讼请求,分成款确实是52500元,但是在工程开工之前,双方已经协商确定了永前公司应支付山川公司分成款的75%,同时,利息请求不合理,永前公司不应予以支付。对于第二项诉讼请求不予认可,永前公司不应予以支付,双方之间的合作是因为山川公司的违约导致永前公司厦门分公司倒闭,所以永前公司不应支付违约金,反倒是山川公司应支付违约金;对于第三项诉讼请求,永前公司愿意配合协助追讨设计费,山川公司请求的“洪窟村村民委员会”及“同安区汀溪镇人民政府”的设计费金额无误,但是利息部分不清楚。对于山川公司请求的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永前公司不予认可,也不应支付,没有义务对山川公司进行赔偿,永前公司从来没有与业主方有过任何往来,但愿意协助催讨款项,同时,无需赔偿经济损失。
山川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一、《清算函》及《回复函》,证明永前公司将收到业主方款项与山川公司进行结算,并将其抵扣为厦门分公司承包费及员工工资、社保。山川公司不同意永前公司结算方案,永前公司存在违约的理由及事实。
二、福建永前园林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承包合同书,证明永前公司未提供厦门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章、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国地税密码,及其他相关资质材料给山川公司,已构成合同违约。
三、新沙堤村概念规划及美丽乡村设计合同,证明该设计的设计费5万元,设计工作已完成。业主方已支付设计费给永前公司,永前公司需支付给山川公司分成款。
四、新沙堤村景观提升设计合同,证明该项目设计费3.35万元,设计工作已经完成,该项目由山川公司安排设计师进行图纸绘制。永前公司后来稍作修改,永前公司应补助8000元给设计师。
五、交接材料,证明双方合作项目归档,山川公司已根据永前公司要求实施了交接手续。
六、洪窟村景观设计合同,证明该项目设计费4.3万元,已完成设计工作,业主方承认并愿意支付费用,但行动上一直未打款。永前公司不愿意对业主单位提起诉讼,未协助追讨费用,致使山川公司蒙受经济损失。
七、柠檬园景观设计合同,证明该项目设计费4.3万元,已完成设计工程,并开出发票,项目方未打款,因永前公司违约,破坏多年合作关系,致使山川公司无法继续追讨款项,蒙受经济损失,永前公司需协助追讨款项。
永前公司质证后认为:对证据一形式真实性没有异议,确系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清算函》确系永前公司发给山川公司的。对业务结算催办函的第一、第二点没有异议,对于其他部分有异议,山川公司的部分设计方案业主没有采纳,这部分的设计费用永前公司无需支付,永前公司应支付给的款项是41500元。对于业务合作声明函、其它业务处理函中的内容均有异议。对证据二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永前公司有将厦门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章、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国地税密码,及其他相关资质材料提交给山川公司。对证据三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永前公司仅需支付设计费37500元。对证据四形式真实性没有异议,山川公司有设计,但是设计出来的东西是完全没有需要的东西,没有采纳,所以对于山川公司主张的应补助8000元不同意。对证据五形式真实性没有异议,该文档山川公司确实有发给永前公司,但是永前公司并没有违约,山川公司在与永前公司签订合同之后并没有经营厦门分公司,是在永前公司发现山川公司没有经营以后,要求山川公司将材料移交,只能证明有移交,并不能证明山川公司尽到经营厦门分公司的义务。对证据六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该业务是山川公司自己接的,因为山川公司没有资质,所以挂靠永前公司与洪窟村签订合同,至于整个工程的运行永前公司都不清楚,确实该合同项下的设计费业主方也还没有支付,对于山川公司要求协助催讨,永前公司同意协助催讨,也同意协助通过诉讼催讨,但是仅同意提供相应材料,对于山川公司主张的损失8万元不认可。对证据七质证意见与证据六同。
永前公司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由于永前公司对山川公司的证据形式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依法对该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是否能证明山川公司的诉讼主张,将结合争议焦点分析认定。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为:一、山川公司请求永前公司支付项目分成款52500元及相应利息主张能否成立;二、山川公司要求永前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主张能否成立;三、山川公司请求永前公司应于30日内协助山川公司向“洪窟村村民委员会”及“同安区汀溪镇人民政府”追讨设计款约4.3万元(加利息3.096万元)和5.48万元,若款项追讨不来,永前公司应赔偿山川公司项目款逾期支付的经济损失8万元的主张能否成立。
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焦点的意见同其诉辨主张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山川公司请求永前公司支付项目分成款52500元及相应利息主张能否成立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依据本案讼争的《福建永前园林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承包合同书》内容体现,名义上系由山川公司承包永前公司厦门分公司并以永前公司厦门分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相关设计业务,实质上系由无相关园林设计资质的山川公司挂靠有园林设计资质的永前公司并以永前公司厦门分公司的名义承接开展设计业务,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挂靠经营法律关系。由于该挂靠经营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山川公司已就“永宁镇新沙堤村概念性规划及美丽乡村设计工程”及“鸿山沿海大通道景观绿化试验示范段工程”提供了相应的设计服务,对该两部分的设计费金额分成37500元及4000元双方也均无异议,因此,永前公司对该两部分的设计费分成款共计41500元应当支付给山川公司。对于“永宁镇新沙堤村美丽乡村建设之景观提升设计工程”及“畔山别墅庭院景观设计”项目,由于山川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部分的设计已被永前公司或相关业主采用,永前公司也不予认可,因此,山川公司对该两个项目的设计费补贴主张共计11000元,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双方之间的微信往来可以体现,山川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即将本案讼争的业务结算催办函发送给永前公司,永前公司未提出异议,庭审过程中也明确认可“永宁镇新沙堤村概念性规划及美丽乡村设计工程”及“鸿山沿海大通道景观绿化试验示范段工程”这两部分的设计费分成金额,因此,山川公司有权要求永前公司赔偿该部分设计费分成款41500元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但基于本案讼争合同认定无效双方均有过错,故利息赔偿标准本院依法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争议焦点二、山川公司要求永前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主张能否成立的问题,由于本案讼争合同依法应当认定无效,无效法律后果应当为赔偿损失,经本院向山川公司释明后,其明确表示不变更诉讼请求,仍要求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同时本案中山川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该部分诉求中的实际损失,因此,对山川公司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山川公司请求永前公司应于30日内协助山川公司向“洪窟村村民委员会”及“同安区汀溪镇人民政府”追讨设计款约4.3万元(加利息3.096万元)和5.48万元,若款项追讨不来,永前公司应赔偿山川公司项目款逾期支付的经济损失8万元的主张能否成立的问题,由于庭审过程中永前公司明确表示愿意协助山川公司就“洪窟村村民委员会”及“同安区汀溪镇人民政府”的两个工程设计项目催讨设计款,因此,对山川公司请求永前公司应于30日内协助山川公司向“洪窟村村民委员会”及“同安区汀溪镇人民政府”追讨设计款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如未履行协助配合义务,山川公司可另行主张相应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31日山川公司与永前公司签订一份《福建永前园林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承包合同书》,约定山川公司承包永前公司“厦门分公司”,担任分公司总经理职务,独立使用永前公司厦门分公司名义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山川公司承揽公司及资质许可经营范围的业务,或参与相关项目的投标工作,永前公司应及时提供资质证书、法人委托书、项目经理证书等证明文件资料,并配合完成相关投标工作。永前公司厦门分公司承包费用为10万元/年。山川公司以永前公司厦门分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接开展工程设计业务。双方确认“永宁镇新沙堤村概念性规划及美丽乡村设计工程”及“鸿山沿海大通道景观绿化试验示范段工程”的项目分成费及竣工图费用共计41500元永前公司尚未支付给山川公司。同时,双方明确山川公司挂靠永前公司对外开展工程设计业务期间就“石狮市蚶江镇洪窟村龙珠大道西北段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及“同安汀溪镇顶村柠檬园景观设计工程”的勘察设计费用尚未与业主主张。
另查明,山川公司不具备工程设计资质。永前公司具有相关工程设计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资质及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本院认为,山川公司挂靠永前公司对外承接工程园林景观设计业务并与永前公司签订的《福建永前园林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承包合同书》,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由于山川公司已就“永宁镇新沙堤村概念性规划及美丽乡村设计工程”及“鸿山沿海大通道景观绿化试验示范段工程”提供了相应的设计服务,对该两部分的设计费金额分成37500元及4000元双方也均无异议,因此,永前公司对该两部分的设计费分成款共计41500元应当支付给山川公司,并赔付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损失。经本院依法向山川公司释明合同无效后,山川公司不变更其相应主张违约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此,对山川公司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同时,由于永前公司明确表示愿意配合山川公司向相应业主单位催讨设计费,因此,对山川公司请求永前公司应于30日内协助山川公司向“洪窟村村民委员会”及“同安区汀溪镇人民政府”追讨设计款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如未履行协助配合义务,山川公司可另行主张相应权利。综上,山川公司的诉讼请求中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余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永前生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福建山川田园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设计费分成款费用41500元,并赔付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福建永前生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福建山川田园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向“洪窟村村民委员会”及“同安区汀溪镇人民政府”催讨相关设计费;
三、驳回福建山川田园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37元,由福建山川田园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068元,福建永前生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7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戴剑萍
人民陪审员 蔡洪泽
人民陪审员 庄凉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傅静雯
附: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
一、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六)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