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方园建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与***、青海方园建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民申2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汴京路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4月29日生,该公司法务,住河南省开封市汴京大道53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4年1月2日生,个体,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青海方园建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西关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青28民终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