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方园建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青海方园建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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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青01执11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平海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云峰、王小兰,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海方园建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西关大街。
法定代表人:杨智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青海方园建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恒通铝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据已执行的本院(2019)青01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2020)最高法民再332号民事判决书撤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回转,请求本院从青海方园建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处回转执行1041109.25元及同期贷款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回转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2021年3月22日执行立案。
执行中,被执行人青海方园建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自动履行款项1032741.25元,本院已支付申请执行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并申请院财务室退还原案已缴纳的执行费8368元。至此,该案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0)最高法民再3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